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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9月2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11-13

(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579弄38号第2幢103室)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
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策的依据。
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二)发行股数: 6,000万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40,000万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马瑞敏承诺: 自公司股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本公司股东马艺芯、马丽敏、马姝敏、云锋基金、上
海亿马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股东截至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通过上海亿马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彭正昌、江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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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锋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马瑞敏、马丽
敏、彭正昌、马姝敏、江瀛承诺: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有
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下
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承诺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
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承诺锁定
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肖锋承诺:本人在发行人处担
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除云锋基金外, 上述责任主体均承诺: 如本人/本企
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本
人/本企业承诺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
“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
锁定期(包括上述承诺延长后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
延长1年。如本人/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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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
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本人不因在公
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责任主体云锋基金承诺:如本股东违反上述承诺或法
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本股东承诺将违规减持
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
所有,并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
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减持所得支付给公司指
定账户。同时本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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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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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 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瑞敏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
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承诺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
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
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二)本公司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股东承诺
本公司股东马艺芯、马丽敏、马姝敏、云锋基金、上海亿马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股东截至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通过上海亿马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彭正昌、江瀛、肖锋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马丽敏、彭正昌、马姝敏、江瀛承诺: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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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承诺锁定
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承诺锁定
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肖锋承诺: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上述责任主体承诺
除云锋基金外,上述责任主体均承诺: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
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
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
原股份锁定期(包括前述上述承诺延长后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本人/本
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
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本人不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相关承诺。
责任主体云锋基金承诺:如本股东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
本股东承诺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减持所得支付
给公司指定账户。同时本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
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 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触发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 3 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第 21 个交易日起(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
触发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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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前提下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包括公司回购股份义务和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股份义务)。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
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马瑞敏应
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
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
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并由公司在收到增持通知书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前公告
具体实施方案。马瑞敏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
元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且累计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在增持方案公告后,
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马瑞敏可中止
实施增持计划;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
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增持
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拟增持
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并由公司在收到增
持通知书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即除控股股东、独立董事以外的公司董事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负有
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不低于上
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现金薪酬总额 30%的资金增持股份。在增持方案公告后,
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完毕增持计划或其他稳定股价措施后
120 个交易日内,已履行完毕相关稳定股价义务的控股股东、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豁免再次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