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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68 沪市 伟明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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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68:伟明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5-27

               股票简称:伟明环保  股票代码:603568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WEIMINGENVIRONMENTPROTECTIONCO.,LTD.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开发区梧慈路51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伟明环保”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伟明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嘉伟实业,实际控制人项光明、王素勤、朱善玉、朱善银,以及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章小建、章锦福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伟明环保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项光明、朱善银、朱善玉、章小建、陈革、程五良、程鹏承诺: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4、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章小建、陈革、程五良、程鹏进一步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该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5、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项光明、朱善银、朱善玉、章小建、陈革、程五良、程鹏、李建勇、汪和平、刘习兵承诺: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将于第20个交易日(以下简称“启动日”)收盘后宣布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宣布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尚未实施时,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以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将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商议确定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
    公司制定股价稳定具体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当次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公众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方案应确保不会导致公司因公众股占比不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措施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具体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②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采取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日后10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方案,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伟明集团、嘉伟实业以及项光明、王素勤、朱善银、朱善玉、章小建、陈革、程五良和程鹏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③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④公司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资金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未分配利润的30%。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⑤该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方案的实施情况及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措施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采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启动日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告的次个交易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用以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方案实施后30日内实施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措施
    ①持有公司股份或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②采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的,承担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日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告的次个交易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以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的30%,但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与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之和,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方案实施后30日内实施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⑤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3、未能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切实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各方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5)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其增持义务。公司可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公司回购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6)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作出的承诺,而公司未扣留相应上述承诺方的现金分红、薪酬,则公司有权将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当年应支付给独立董事的全部津贴扣留,已发给独立董事的部分津贴应退还公司。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减持的承诺
    本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伟明集团、嘉伟实业、项光明、王素勤、朱善玉、朱善银承诺:
    1、将按照本方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股份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减持条件:持股锁定期届满且本方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同时减持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
    3、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上市前本方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公司上市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