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诺华”、“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44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经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或“浙商证券”)协商决定本次发行数量为3,000万股。本次发行将于2017年3月24日(T日)分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和网下发行申购电子化平台实施。
发行人、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一)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报价剔除规则、申购和缴款、弃购股份处理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及募投项目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4.03 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17年3月24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时无需
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7年3月24日(T日),其
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2、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少至多、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若申购时间相同则按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17年3月28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3月28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17年3月16日(T-6日)登
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及2017年3月23日(T-1日)登载于上交所(www.sse.com.cn)的《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本次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由于上市首日股票流通量增加导致的投资风险。
(五)本次发行价格为14.03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定价的合
理性。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宁波美诺华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中的医药制造业(C27),截止2017年3月21日(T-3
日),中证指数发布的“C27 医药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3.91倍,请
投资者决策时参考。本次发行价格14.03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2.98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
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2、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及上交所(www.sse.com.cn)的《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3、本次发行定价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愿报价,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及募投项目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4、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38,145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14.03元
/股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42,090 万元,扣除发行人应承担的发行费用预计 3,945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约为38,145万元,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
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七)本次发行申购,任一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八)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上交所批准后,方能在上交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
(九)发行人的所有股份均为可流通股,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说明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发行人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十)请投资者关注风险,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 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
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7、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9、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本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了解证券市场的特点及蕴含的各项风险,理性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投资经验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3日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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