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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须知。
一、董事会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持大会正常秩序和提高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做好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三、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当先在大会正式召开前到大会发言登记处登记。会议根据登记情况安排股东发言,股东发言应举手示意,并按照会议的安排进行;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的发言和提问。股东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并不得超出本次会议议案范围;在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股东违反上述规定,大会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四、本次会议未收到临时提案,仅对已公告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五、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如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六、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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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2 月 15 日 1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15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江宁区天印大道 1555 号 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2 月 8 日
五、会议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4:00-17:00
六、现场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主持人宣布会议出席人员及列席人员;
(四)主持人宣布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3、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五)股东发言;
(六)主持人宣布会议表决方法;
(七)股东代表、监事代表负责计票和监票;
(八)与会股东对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九)清点表决票、休会、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十)律师就现场会议发表见证意见;
(十一)出席会议的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十二)现场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现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内容 条款 内容
第一百三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第一百三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
十条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十条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
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
应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 第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第一百三 第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十一条 合下列基本条件: 十一条 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资格; (二)具有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所要求
(二)具有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所要 的独立性;
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章及规则;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 验;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作经验;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 第一百三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十二条 立性,不得由下列人士担任: 十二条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主要社会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
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等等,下同);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系亲属; 母、子女;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母、子女;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职。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