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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27 沪市 众源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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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27:众源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9-06

股票简称:众源新材                                         股票代码:603527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ANHUIZHONGYUANNEWMATERIALSCO.,LTD.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北路4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二零一七年

                                 特别提示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源新材”、“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2017年9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分别在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陡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陡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用途     金额(元)

  1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 20000169629310300000114               263,88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官陡支行                         年产3万吨精密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98010100100402791    压延铜带箔  100,000,000.00

            芜湖分行

      三、股份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封全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丽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周丽姐姐之子、公司董事李明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平、阮纪友、何孝海、陶俊兵、陶昌梅、王成、奚海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吴平之女、公司股东吴丹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不因吴平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吴平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吴平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市

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或“本预案”)。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36个月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条件成就后,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公司将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将遵循以下规则: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②每次启动条件满足时回购(以下简称“单次回购”)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但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累计回购股份”)总数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且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③累计回购股份的资金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

50%,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前述资金总额的20%。

    (3)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预案确定的决策程序通过股份回购方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下列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在上述情形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数额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在上述情形下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