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JUEWEIFOODCO.,LTD.
(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5,0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声明
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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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发行人、公司、绝味食指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品 发行人于2015年4月更名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聚成投资 指 湖南聚成投资有限公司
汇功投资 指 长沙汇功投资有限公司
成广投资 指 长沙成广投资有限公司
富博投资 指 长沙富博投资有限公司
复星创投 指 上海复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根据周原九鼎、文景九
周原九鼎 指 鼎、金泰九鼎出具的声明,三方系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
人9%股份
文景九鼎 指 苏州文景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金泰九鼎 指 厦门金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晟果财信 指 湖南晟果财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汇通投资 指 天津汇通富复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庆丰工贸 指 新余市庆丰工贸有限公司
木森工贸 指 江西木森工贸有限公司
湖南阿瑞 指 湖南阿瑞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阿妙 指 上海阿妙食品有限公司
武汉阿楚 指 武汉阿楚食品有限公司
绝味轩香港 指 绝味轩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上海阿康 指 上海阿康食品有限公司,系上海阿妙子公司
塞飞亚 指 内蒙古塞飞亚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天职国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天职国际会计师
际 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指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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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5,0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
本次发行 指 股(A股)的行为
报告期 指 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1-9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东大会 指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注: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
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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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36,0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流通股,发
行后总股本为不超过41,000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聚成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戴文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汇功投资、成广投资、富博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复星创投、周原九鼎、文景九鼎、晟果财信、金泰九鼎、唐颖等29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木森工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戴文军、陈更、赵雄刚、张高飞、崔尧、彭浩、彭刚毅、彭才刚、刘全胜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对于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聚成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戴文军、陈更、赵雄刚、监事张高飞、崔尧、彭浩和高级管理人员彭刚毅、彭才刚、刘全胜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此项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1-2-5
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收盘价作相应调整。
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聚成投资承诺: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监管机构对上述事宜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60日内,或者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启动回购事项,回购的价格由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聚成投资、实际控制人戴文军、董事邢世平、陈更、赵雄刚、姚民仆、廖建文、崔劲、监事张高飞、崔尧、彭浩、高级管理人员彭刚毅、彭才刚、刘全胜承诺: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一)发行人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于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根
据该章程草案,本次股票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2、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1-2-6
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4、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