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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6月6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6-29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JUEWEIFOODCO.,LTD.
(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本次拟发行股数:不超过9,000万股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每股发行价格:【】元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5,000万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
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
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
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湖南聚成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戴文军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长沙汇功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成广投资有限公司、长
沙富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上海复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周原九鼎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文景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湖南晟
果财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厦门金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江西木森工贸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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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文军、陈更、赵雄刚、张高飞、崔尧、彭浩、彭刚毅、彭才
刚、刘全胜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除上述锁
定期外,对于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公司
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聚成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戴文军、陈
更、赵雄刚、监事张高飞、崔尧、彭浩和高级管理人员彭刚毅、彭
才刚、刘全胜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此项承诺不因其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
收盘价作相应调整。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6年【】月【】日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4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如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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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36,0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9,000万股流通股,发
行后总股本为不超过45,000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聚成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戴文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汇功投资、成广投资、富博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复星创投、周原九鼎、文景九鼎、晟果财信、金泰九鼎、木森工贸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
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戴文军、陈更、赵雄刚、张高飞、崔尧、彭浩、彭刚毅、彭才刚、刘全胜作
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对于本人直接或者
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
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
所持公司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聚成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戴文军、陈更、赵雄刚、
监事张高飞、崔尧、彭浩和高级管理人员彭刚毅、彭才刚、刘全胜承诺:所持发
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此项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收盘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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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聚成投资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监管机构对上述事宜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60日
内,或者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启动回购事项,回购的价格由各方协商一致确定,
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
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详细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
人基本情况”之“十、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情况”。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聚成投资、实际控制人戴文军、董事邢世平、陈更、
赵雄刚、姚民仆、廖建文、崔劲、监事张高飞、崔尧、彭浩、高级管理人员彭刚
毅、彭才刚、刘全胜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一)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于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根
据该章程草案,本次股票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
可供分配利润为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
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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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
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3、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
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4、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
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
润的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
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
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
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
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
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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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资产总额的2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参见本招股说明
书“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
(二)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前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公开发行A股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
后持股比例共享。
四、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
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
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具体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
东增持股份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详细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
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情况”相关内容。
五、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控股股东聚成投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没有延长
锁定期的相关情形的两年内,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时,每年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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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发行人股份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