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508 沪市 思维列控


首页 公告 603508:思维列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603508:思维列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27

603508:思维列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河南思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1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备案并在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变更和监管应严格按本办法执行。公司通
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亦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立即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和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安排募集资金的投入使用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账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1、募集资金日常使用应严格执行先计划后使用的原则。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公司按照每月为一个周期进行资金计划编制和审批。每月月初,各项目单位将本月月度资金计划表报上市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并根据上市公司审核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经审批后的月度资金计划为本月募集资金使用付款依据。对未列入资金计划的项目支出,公司及各项目单位的财务部不得予以支付。确属临时紧急支付又未列入计划项目的募投项目支出,应经上市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方可作为募投资金支付。

  2、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并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财务总监审核,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执行(通过下属公司实施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支出须经子公司总经理审核)。
  3、公司募集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公司财务部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财务部应当按单个募投项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健全完善台账内容,做好实时登记更新,全面规范记录资金的使用。台账主要内容应包括“募投项目名称、开户银行账号、付款日期、经办部门、凭证号、凭证摘要、募集户支出金额、收款单位名称等,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募集资金台账应与会计账簿一样,序时登记,不重不漏,对包括利息收入、理财收益及手续费支出以及置换资金等事项均需全部反映在内。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每月应向商业银行取得专户银行对账单,并与募集资金台账余额进行分析核对,确保金额相符;若有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余额调节表。

  4、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强化部门职责分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募集资金及其投资项目的协调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将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置换及变更等事宜的资料收集整理,按规定及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负责信息披露,负责会同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推进该制度的有效实施;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帐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帐登记管理,负责会同其他部门做好募集资金使用
报告的编制、募集资金计划和执行情况的审核,说明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负责建立募集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包括变更后的新项目)、报批和实施的管理(包括对月度资金支付的审核、项目进度的管理,会同事业部人员及项目单位从总体统筹规划,控制资金支出、明确资金开支范围、成本效益挂钩,提高使用效率,避免资金浪费)。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和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并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公司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审计内控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
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
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
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