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1、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中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应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公司依据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以 78.03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上述 10,905
股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余海峰、赵高峰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