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工
业园区东堰里路 6 号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27 日发布《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集人和召开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告知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方式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并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安排,告知股东可在现场会议当天特定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东堰
里路 6 号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2月 13 日的交易所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3 日的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1,885,6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824 %。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则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系统认证。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议案十项,具体如下: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2.0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2.03 发行对象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2.05 发行数量
2.06 认购方式
2.07 限售期
2.08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2.09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
2.10 发行上市地点
2.11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3.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暨与特定对象签
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6.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7.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8.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9.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内容与公告列明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前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现场投票情况由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则由指定服务商汇总提供。按照会议规则,同一表决权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会议并对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适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制,涉及关联交易的已实施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程序,涉及特别决议的由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