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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89: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告日期: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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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规定和《公司章程》,为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回报规划》的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前提下,既要重视对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长远及可持续性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亦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和现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回报规划》。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应对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和调整,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外部经济环境、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预计重大投资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考量,提出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调整方案。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调整方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四、未来三年具体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 年)

  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三年内,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如果在2021 至 2023 年,公司净利润保持增长,则可以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并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并确定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额外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三)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

  七、监事会的监督

  (一)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八、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九、其他事宜

  (一)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1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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