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展鹏科技 股票代码:603488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Flying Technology Co.,Ltd
无锡市梁溪区飞宏路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5月 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鹏科技”、“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为: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于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内容详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虽然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盈利指标良好,并准确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但是利润分配能力直接取决于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可供分配利润。为确保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顺利实施,公司将通过子公司分红等方式保证公司对股东的现金分红能力。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公司法人股东浙江如山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如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诸暨鼎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公司高管管东涛、监事张美成及其他个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金培荣、奚方、丁煜、常呈建、杨一农、管东涛和张美成还承诺:“自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
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金培荣、奚方、丁煜、常呈建和杨一农的持股意
向及减持意向如下:“1、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2、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本人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数(股份总数不含公开发售的数量,以送股、转增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10%。”
浙江如山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如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诸暨鼎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 15%的股权,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本公司计划,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前本公司所持股份总数(股份总数不含公开发售的数量,以送股、转增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的50%;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前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四、稳定股价预案
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价稳定机制的触发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额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机制。
(二)股价稳定机制的具体措施
公司的控股股东、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稳定股价机制实施的义务人(以下合称"义务人" )。在触发日之后 10 个工作日内,义务人将与公司沟通,确定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并将按照稳定股价方案,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 股价稳定方案中必须包含以下措施中第1项和第2项中任意一项):
1、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发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
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计划完成期限不得超过120天(自触发日起算),公司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增持期限内,各自增持股份总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且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
2、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发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召开董
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通知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等。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施回购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措施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上述议案中回购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自触发日起算),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
资金金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东大会上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果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相关议案,在公司控股股东原先未有增持计划的情形下,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如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