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3-012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4.6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账及存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55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65,291,198 股,发行价格为 38.2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99,999,971.4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1,562,925.99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88,437,045.43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出具天健验(2023)
21 号《验资报告》验证,并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与 2023 年 1 月 21 日在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3-007)。
(二)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1、公司不存在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2、公司使用 2020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如下: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90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补充流动资金尚未到期,相关资金尚未归还。公司不存在到期未归还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元
序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完成募集后拟投入
号 募集资金金额
瑞博(台州)制药有限公
1 司创新药 CDMO 生产基 1,301,510,000.00 1,200,000,000.00 1,200,000,000.00
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
瑞博(苏州)制药有限公
2 司原料药 CDMO 建设项 652,000,000.00 560,000,000.00 560,000,000.00
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740,000,000.00 740,000,000.00 728,437,045.43
[注 1]
合计 2,693,510,000.00 2,500,000,000.00 2,488,437,045.43
注 1:系扣除发行费用所致。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及其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4.60 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
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使用上述募集资金。使用期限届满,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及时、足额归还本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投资建设需要使用该部分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及时归还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该部分募集资金,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023 年 1 月 2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本次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会议合法有效。
五、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能够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4.60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将密切跟踪并监督该部分募集资金使用及归还情况。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査,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该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四)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