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G-bitsNetworkTechnology(Xiamen)Co.,Ltd.
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806号1516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1,780万股
本次发行股份安排 本次发行 1,78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的
25.01%;本次发行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 54.00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12月22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7,117.05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卢竑岩及其一致行动人陈
拓琳承诺:自吉比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吉比特的股份,也不由吉比特回购该部分股份,并将
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吉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比特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吉比特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定的承诺 人持有吉比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股东高岩承诺:自吉比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吉比特的股
份,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公司其他股东湖南文旅、和谐成长、安兴投资、平安财
智以及黄志辉、王呈、叶振华、王磊、唐雨、钱玲芳、
陈嘉晖、陈一果、杨煦、胡兆彬、张培、黄文、李亚辉、
叶毅宏、陈秋树、田文斌、梁彤、李宇坤、郑拯、付强、
徐军、李晗靖、李宏丽、洪锦寿、陈义庆、黄亚丹、李
培英等自然人承诺:自吉比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吉比
特的股份,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卢竑岩、陈拓琳、高岩作为持有吉比特股份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吉比特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吉比特在此期
间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
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吉比特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锁定期限届满后,在
本人担任吉比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吉比特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吉比
特股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本人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吉比特股票数量占本人离
职时所持有吉比特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
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若本人于锁定
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吉比特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述承诺。
胡兆彬作为持有吉比特股份的监事承诺:锁定期限届满
后,在本人担任吉比特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的吉比特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
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吉比特股份,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人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吉比特股票数量占本人离职时所持有吉
比特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年12月20日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谨慎考虑如下事宜,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卢竑岩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拓琳承诺:自吉比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吉比特的股份,也不由吉比特回购该部分股份,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吉比特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吉比特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吉比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等额于违规卖出的股票数量的吉比特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所持有的全部吉比特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三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吉比特所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吉比特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吉比特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高岩承诺:自吉比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吉比特的股份,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等额于违规卖出的股票数量的吉比特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所持有的全部吉比特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三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吉比特所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吉比特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吉比特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其他股东湖南文旅、和谐成长、安兴投资、平安财智以及黄志辉、王呈、叶振华、王磊、唐雨、钱玲芳、陈嘉晖、陈一果、杨煦、胡兆彬、张培、黄文、李亚辉、叶毅宏、陈秋树、田文斌、梁彤、李宇坤、郑拯、付强、徐军、李晗靖、李宏丽、洪锦寿、陈义庆、黄亚丹、李培英等自然人承诺:自吉比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吉比特的股份,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等额于违规卖出的股票数量的吉比特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所持有的全部吉比特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三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吉比特所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吉比特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吉比特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卢竑岩、陈拓琳、高岩作为持有吉比特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吉比特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吉比特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吉比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吉比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吉比特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吉比特股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人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吉比特股票数量占本人离职时所持有吉比特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若本人于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吉比特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等额于违规卖出的股票数量的吉比特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所持有的全部吉比特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三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吉比特所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吉比特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