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G-bits Network Technology(Xiamen)Co., Ltd.
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806号1516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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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2,078万股
本次发行股份安排
本次发行不超过2,078万股(包括发行新股数量和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
的比例不低于25%;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按照自愿设
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最终获得配售股份的
数量确定,且不超过298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
不归发行人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本次发行新股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数量由公司
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共同确定,
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每股发行价格
【】元,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价格与新发行股票的
价格相同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卢竑岩及其一致行动人陈
拓琳承诺:自吉比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吉比特的股份,也不由吉比特回购该部分股份,并将
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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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
吉比特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
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吉比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股东高岩承诺:自吉比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吉比特的股
份,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公司其他股东湖南文旅、和谐成长、安兴投资、平安财
智以及黄志辉、王呈、叶振华、王磊、唐雨、钱玲芳、
陈嘉晖、陈一果、杨煦、胡兆彬、张培、黄文、李亚辉、
叶毅宏、陈秋树、田文斌、梁彤、李宇坤、郑拯、付强、
徐军、李晗靖、李宏丽、洪锦寿、陈义庆、黄亚丹、李
培英等自然人承诺:自吉比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吉比
特的股份,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卢竑岩、陈拓琳、高岩作为持有吉比特股份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吉比特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吉比特在此期
间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
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吉比特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锁定期限届满后,在
本人担任吉比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吉比特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吉比
特股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本人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吉比特股票数量占本人离
职时所持有吉比特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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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若本人于锁定
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吉比特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述承诺。
胡兆彬作为持有吉比特股份的监事承诺:锁定期限届满
后,在本人担任吉比特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的吉比特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
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吉比特股份,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人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吉比特股票数量占本人离职时所持有吉
比特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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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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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谨慎考虑如下
事宜,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卢竑岩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拓琳承诺:自吉比特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吉比特的股份,也不由吉比特回购该部分股份,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
的锁定手续;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吉比特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若吉比特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
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吉比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六个月。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实际可
行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等额于违规卖出的股票数量的吉比特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所持有的全部吉比特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三个月;如果因
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吉比特所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
给吉比特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吉比特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高岩承诺:自吉比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吉比特的股份,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若违
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实际可行的情况下,
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等额于违规卖出的股票数量的吉比特股票,且自回购完成
之日起所持有的全部吉比特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三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吉比特所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吉比特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吉比特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其他股东湖南文旅、和谐成长、安兴投资、平安财智以及黄志辉、王呈、
叶振华、王磊、唐雨、钱玲芳、陈嘉晖、陈一果、杨煦、胡兆彬、张培、黄文、
李亚辉、叶毅宏、陈秋树、田文斌、梁彤、李宇坤、郑拯、付强、徐军、李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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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丽、洪锦寿、陈义庆、黄亚丹、李培英等自然人承诺:自吉比特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吉比特的股份,
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在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等额于
违规卖出的股票数量的吉比特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所持有的全部吉比特股
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三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
吉比特所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吉比特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
业/本人将向吉比特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卢竑岩、陈拓琳、高岩作为持有吉比特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
市后六个月内,若吉比特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吉比
特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吉比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锁定期
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吉比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吉比特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吉比特股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本人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吉比特
股票数量占本人离职时所持有吉比特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若本人于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吉比特股
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
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实际可行
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等额于违规卖出的股票数量的吉比特股票,且
自回购完成之日起所持有的全部吉比特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三个月;如果因未
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吉比特所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
吉比特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吉比特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胡兆彬作为持有吉比特股份的监事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吉比
特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吉比特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吉比特股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人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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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吉比特股票数量占本人离职时所持有吉比特股票总数
(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若违反上述
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在10
个交易日内回购等额于违规卖出的股票数量的吉比特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
所持有的全部吉比特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三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吉比特所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吉比特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吉比特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持续20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
项致使前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
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时,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2、内部程序
当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性公
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公
司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则应及时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制
定进展情况。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应在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