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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6月2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6-17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安庆市太湖经济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
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不超过1,700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股
每股发行价格【】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6,8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善水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
的股份,如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在本人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
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此项承诺不因本人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
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
个月。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2
2、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二果、余永恒、周少俊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
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此项承诺不因本人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孙志松、杨立新、章功平、严书诚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在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公司股东姚发征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6年6月1日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3
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公司特别事项及重大风险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应认真
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对公司的风险做全面了解。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善水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
的股份,如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在本人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
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此项承诺不因本人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
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
个月。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二果、余永恒、周少俊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
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此项承诺不因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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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三)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孙志松、杨立新、章功平、严书诚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在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公司股东姚发征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徐善水、姚发征、余永恒、
孙志松。
(一)持股意向
作为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
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作出的有关
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及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择机进行适当的
增持或减持。
(二)股份减持意向及承诺
在本人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
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自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第
1至第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本人如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公司的股份,
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持股数量的50%;本人如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的13-24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总数不受限制。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
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减持价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6
格做相应调整。本人减持股份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具体如下:
(一)增持及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的措施
1、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
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触发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
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简称“触发增持义务”)。
(1)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增持公司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
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2%。
(2)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
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20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具体股份
回购计划,如有,应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
且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
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
后的3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
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30+N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
增持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股份增持计划未能通过
股东大会后的10+N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A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
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30%。
2、在履行完毕上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
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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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1)、(2)、(3)的顺序自动产生。
3、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
按照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