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 05 执 1473 号
申 请 执 行 人 : 高 盛 国 际 ( 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鞋巷 25 号李子树大楼。
代表人:KyleWilliams。
被执行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新区向阳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倪祖根。
申请执行人高盛国际(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
与被执行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仲裁裁决一案,该案(2021)苏 05 认港 1 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高盛国际(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 332200289.34 元及相应利息,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332200289.34 元及相应利息。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 399600 元。
三、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沈 丽
审 判 员 陈 琳
审 判 员 韩 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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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彭 秦
书 记 员 李佳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