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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55 沪市 莱克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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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55:莱克电气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6

603355:莱克电气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2-053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不涉及金额(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一、 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披露了《关
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于 2020 年 6 月 4 日披露了《关
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披露了《关
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披露了《关
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案件编号:(2019)苏 05 民特 94 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高盛国际(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

  被申请人二: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Goldman Sachs (Asia)L.L.C.)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2 月初,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Goldman Sachs (Asia)L.L.C.)
(以下简称“高盛亚洲”)人员到公司(苏州总部)拜访,以提供套期保值策略为由,向公司推介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先后向公司提供了《企业套期保值策略》等相关资料。

  基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2018 年 3 月 15 日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原全资子公
司莱克电气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香港”)由高盛亚洲安排与高盛国际签订了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的框架主协议。

  同时公司根据高盛亚洲的要求,公司准备了相应的材料,用于向外汇管理部门商询有关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备案。但最终苏州外管局未予同意备案,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亦因此而未能展开。此后,高盛亚洲提出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进行交易的方案。莱克香港先后两次各支付 250 万美元保证金,并据此进行了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高盛国际就与莱克香港签订了《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ISDA)主协议(2002 版)》及认为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争议事项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申请,案件编号为: HKIAC/A19015。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作出裁决,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香港国际仲裁
中心发来的《裁决 书 》。 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裁决金额计提预计负债40,342,030.97 美元(债项本金、利息及仲裁费用),折合人民币 265,369,879.72元(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2020年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间汇率6.578计算)。具体内容详见《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及《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仲裁裁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该仲裁裁决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需得到境内法院承认后才会予以执行。

    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
中院”)寄来的《应诉通知书》(案件编号:(2021)苏 05 认港 1 号)。苏州中院受理高盛国际向苏州中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申请事项:
1、请求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作出的
HKIAC/A19015 号《最终裁决》(第 7 项、第 8(2)项除外);2、请求执行香港特别

行政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作出的 HKIAC/A19015 号《最终裁
决》(第 7 项、第 8(2)项除外);3、请求被申请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费)。本次申请执行的金额为 40,964,648.20
美元(①债项 34,521,044.89 美元;②债项金额的利息(2018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9 日):3,452,104.48 美元;③债项金额的利息(2020 年 10 月 20
日-2021 年 2 月 18 日):576,927.02 美元;④应付 HKIAC/A19016 仲裁案件的仲
裁费用及利息(2020 年 11 月 23 日-2021 年 2 月 18 日):1,597,003.22 美元;
⑤应付 HKIAC/A19015 仲裁案件的仲裁费用及利息(2020 年 11 月 23 日-2021 年
2 月 18 日):817,568.59 美元),折合人民币 269,215,571.50 元(按照香港仲裁
裁决作出之日 2020 年 11 月 23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中间价 1 美
元对人民币 6.5719 元计算)。

    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寄来的《民事裁定书》((2021)苏 05
认港 1 号),关于申请人高盛国际与被申请人莱克电气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高盛国际向苏州中院申请财产保全,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香港仲裁裁决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截至本披露日,苏州中院尚未对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作出裁定。

    公司基于上述仲裁情况,在境内积极采取诉讼维权措施。2019 年,公司已
向苏州中院对高盛国际和高盛亚洲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1)(2019)苏 05 民特 94 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关于高盛国际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对此,公司认为,由于双方均认可采取担保方式的前提为担保方案通过苏州外管局的审批备案,而因最终该方案未同意备案,同时担保函样稿未签字及签署日期。此后,高盛亚洲提出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进行交易的方案,莱克香港先后两次各支付 250 万美元保证金,并据此进行了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交易,故双方既未就担保关系或有关不超过 4,000 万美元或者等值其他外币的担保函成立、效力与高盛亚洲、高盛国际达成合意,也未对其中的仲裁协议达成合意。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成立或生效的仲裁协议约定。

  公司已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并于2019年6月21日收到了受理通知书((2019)苏 05 民特 94 号),请求确认申请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中
的仲裁条款无效(包括对不成立或未生效的确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1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2)(2019)苏 05 民初 443 号侵权责任

    莱克香港与高盛国际进行了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公司认为,高盛亚洲在进行产品推介和提供咨询服务时,其未在中国内地注册登记,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允许其在内地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也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严重的违法金融活动,其侵权行为是原告发生相应损失的根本原因。

    公司及莱克香港已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并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收到了受理
通知书((2019)苏 05 民初 443 号),请求判令高盛亚洲赔偿公司及莱克香港经济损失美元 5,000,000.00 元(以美元与人民币 1:6.8827 汇率计算,折合成人民币 34,413,500.00 元)及人民币本金 4,820,000 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1)。

    高盛亚洲和高盛国际对本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2020 年 6 月 2 日,公司收
到苏州中院关于(2019)苏 05 民初 443 号的《民事裁定书》,驳回高盛亚洲、高
盛国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4 日披露的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

    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寄来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高盛
亚洲不服苏州中院作出的(2019)苏 05 民初 443 号的《民事裁定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提出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7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

    2020 年 9 月 7 日,江苏高院对高盛亚洲、高盛国际及公司传唤,进行法庭
询问了解案件。

    截至本披露日,江苏高院尚未对(2019)苏 05 民初 443 号侵权责任管辖权
异议作出裁定。

    3、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申请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包括对不成立或未生效的确认)。


    4、案件前期进展情况

  (1)高盛亚洲和高盛国际对本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2020 年 6 月 2 日,公
司收到苏州中院关于(2019)苏 05 民特 94 号的《民事裁定书》,驳回高盛亚洲、高盛国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寄来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高盛亚洲不服苏州中院作出的(2019)苏 05 民特 94 号的《民事裁定书》,江苏高院提出上诉。

  (3)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收到江苏高院寄来的《民事裁定书》((2020)
苏民辖终 83 号),对于高盛亚洲、高盛国际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经审理后,江苏高院认为:A、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B、一审法院应当受理莱克公司的申请;C、本案不应当中止诉讼;江苏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苏 05 民特 94 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苏州中院已于 2021 年 10
月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裁定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寄来的《民事裁定书》((2019)苏 05 民特 94 号
之一)。苏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香港仲裁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 400 元,由申请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不涉及金额,则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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