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0-034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302 人调整为 290 人。
授予数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200 万股调整为 1,164 万股,其中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44.25 万股调整为 1,008.25 万股,预留
的限制性股票 155.75 万股不变。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 日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
独立董事徐宇舟先生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至 2020 年 7 月 22 日就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2020 年 7 月 7 日至 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内部网站上公示了本次拟激
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此外,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出具了《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4、2020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拟首次授予的 302 名激励对象中 5 名
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36 万股。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拟对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拟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302 人调整为 290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200 万股
调整为 1,164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44.25 万股调整为1,008.25 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155.75 万股不变。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2、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本次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鼓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
授予数量。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涉及的授予日、授予条件等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