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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35 沪市 迪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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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35:迪生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公告日期:2017-06-19

股票简称:迪生力                        股票代码:603335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DCENTI AUTO-PARTS STOCK 
LIMITED COMPANY
(住所:台山市西湖外商投资示范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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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
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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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公司”、 “发行人” 或“迪
生力”)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力鸿投资、力生国际、泰峰国际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
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迪生力的股份,也不由迪生力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
司股票在原各自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瑞贞、罗洁、 Sindy Yi Min Zhao 承诺:自迪生力首次公开
发行(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迪生力的股份,也不由迪生力回购该部分股
份。 同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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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日冠阳帆、鸿竔投资、凯达集团、鹏晟投资、中高投资、粤骏投资、
成晟投资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迪生力的股份,也
不由迪生力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如果公司在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10个交易日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上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摊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
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110%时,公司、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10个交易日内讨论并拟定关于稳定股价的
预案。
2、启动条件
如果公司在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摊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并实施股
价稳定措施,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将按顺序采取如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董事会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 10 个交易日内,参照公
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拟定回购股票的方
案,对外公告;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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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
的股份将予以注销。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用于
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回购结果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及股本规模不符合
上市条件。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息,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在实施上述回购计
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
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将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
现10个交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数量、方式
和期限,对外公告,并于6个月内完成增持计划。
(1)增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或其他合法方式;
(2)增持股份数量、比例及价格:计划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人总股本
的1%,但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其他事项: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发行人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中止
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增持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
10个交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数量、方式和
期限,对外公告,并于6个月内完成增持计划。
(1)增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或其他合法方式;
(2)增持股份数量、比例及价格: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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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30%,但不超过
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其他事项: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发行人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增
持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
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对未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 5%以上股东力鸿投资、力生国际、日冠阳帆、泰峰国际、鸿竔投资、
凯达集团对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持有股份的意向
未来在不违反《证券法》、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背企业就股份锁
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发行人二级市场的
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
2、减持股份的计划
承诺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承诺所
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承诺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
公告之日,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2)减持数量
发行人控股股东力鸿投资、力生国际承诺:在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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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5%。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泰峰国际、日冠阳帆、鸿竔投资、凯达集团承诺:
在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需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认真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
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减持方式
所持发行人股份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或其他合法
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企业实施减持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减持价格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
票发行价。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
亦将作相应调整。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公司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
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生效之日
起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所有新股的具体方案的议案,进行公告。本公司将以不低于发行价格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内,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
应调整);《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
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
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公司控股股东力鸿投资、力生国际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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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
如发行人未能按照其作出的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足部分将全部
由本公司予以回购,并应在发行人对承诺人提出要求之日起 20 日内启动回购程
序并进行公告。承诺人将以不低于发行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发
行人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内,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发行人《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
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承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除外。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瑞贞、罗洁、Sindy Yi Min Zhao 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
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承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除外。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但承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中介机构对申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