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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Dcenti Auto-Parts Stock Limited Company
(台山市西湖外商投资示范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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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览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6,334 万股。
1.00 元
3.62 元
2017 年 6 月 9 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不超过 25,334 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力鸿投资、力生国际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迪生力的股份,也不由迪生力回
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原各自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
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在
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5%,所持发行人股份将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如承诺人
实施减持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
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瑞贞、罗洁、 Sindy Yi Min Zhao 承诺: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迪生力的股
份,也不由迪生力回购该部分股份。
泰峰国际承诺:自迪生力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迪生力的股份,也不由迪生力回购该部分股份;
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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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日冠阳帆、鸿竔投资、凯达集团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迪生力的股份,也不由迪生力回购该部分股
份;在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需减持所持发行
人股份,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公司股东鹏晟投资、中高投资、粤骏投资、成晟投资承诺: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迪生力的股份,也不由
迪生力回购该部分股份。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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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
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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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
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9,0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6,334万股,发行
后总股本不超过 25,334 万股。本次拟发行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25.00%。
公司力鸿投资、力生国际、泰峰国际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
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迪生力的股份,也不由迪生力回购该部分股份;所
持公司股票在原各自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瑞贞、罗洁、 Sindy Yi Min Zhao 承诺:自迪生力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迪生力的股份,也不由迪生力回购该部分
股份。
公司股东日冠阳帆、鸿竔投资、凯达集团、鹏晟投资、中高投资、粤骏投
资、成晟投资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迪生力的股
份,也不由迪生力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如果公司在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10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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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上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摊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
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110%时,公司、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10个交易日内讨论并拟定关于稳定股价的
预案。
2、启动条件
如果公司在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摊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并实施股
价稳定措施,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将按顺序采取如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稳定公司股价:
1、 公司回购股票
董事会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 10 个交易日内,参照公
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拟定回购股票的方
案,对外公告;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
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
的股份将予以注销。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用于
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回购结果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及股本规模不符合
上市条件。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息,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在实施上述回购计
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
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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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将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
现10个交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数量、方式
和期限,对外公告,并于6个月内完成增持计划。
( 1)增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或其他合法方式;
( 2)增持股份数量、比例及价格:计划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人总股本
的1%,但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3)其他事项: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发行人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中止
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增持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
10个交易日内, 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数量、方式和
期限,对外公告,并于6个月内完成增持计划。
( 1)增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或其他合法方式;
( 2)增持股份数量、比例及价格: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30%,但不超过
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3)其他事项: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发行人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增
持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
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对未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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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发行人《 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
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生效
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所有新股的具体方案的议案,进行公告。本公司将以不低于发行价格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发行人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内,发行人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
亦将作相应调整);发行人《 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公司控股股东力鸿投资、力生国际承诺:如发行人《 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
如发行人未能按照其作出的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足部分将全部
由本公司予以回购,并应在发行人对承诺人提出要求之日起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