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9 证券简称:上海雅仕 公告编号:2021-071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7,500,000.00 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6 月 25 日,原告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雅仕”或“公司”)与被告一伊金霍洛旗隆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腾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ACE-YSTZ-2019-0142),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购煤炭 100,000 吨,结算价格=基本价格+质量调整价。基本价格 330 元/吨,随市场价格变动,以经上海雅仕书面确认的价格为结算依据,合
同期限自 2019 年 6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6 月 27 日,上海雅仕向隆腾公司支付合同款项 2,850 万元,但此后,
隆腾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发货。上海雅仕多次与隆腾公司交涉,要求被完成
货款对应的煤炭的发货,或退回款项,隆腾公司仅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退还 100
万元承兑汇票。截至起诉之日,隆腾公司并未对剩余 2,750 万元合同款对应的煤炭进行发货,也并未退回其他款项。对于上海雅仕的后续沟通,隆腾公司均置之不理。
原告认为,隆腾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应向原告退还尚未发货的货款,并就其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资金被占用的损失。除此之外,还应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另外,2019 年 6 月 25 日,被告二准格尔旗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川发公司”)、被告三张鹏飞(后改名为张三)与上海雅仕以及隆腾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ACE-YSTZ-2019-0143),约定被告二与被告三为被告一在《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ACE-YSTZ-2019-0142)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货款本金、违约金、利息、上海雅仕直接损失、上海雅仕间接损失、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等。上海雅仕有权要求被告二、被告三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鉴于此,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合同欠款人民币 27,500,000 元;
2.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500,000 元;
3. 判令被告一以人民币 28,5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6 月 28 日起至 2019
年 10 月 24 日止,以人民币 27,5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0 月 25 日起至实
际还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1.5 倍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截
止 2020 年 4 月 10 日,暂计为人民币 1,427,097.95元);
4. 本案原告律师费由被告一承担;
5.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如有)由被告一承担;
6. 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的合同欠款、违约金、利息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20)沪 0115 民初 2118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隆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雅仕归还货款人民币 2,750 万元;
(二)被告隆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雅仕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50 万元;
(三)被告隆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雅仕偿付律师费人民币 22.8 万元;
(四)被告张三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三承担本项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隆腾公司追偿;
(五)被告川发公司对被告隆腾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确定的债务部分承担 50%的赔偿责任;
(六)驳回上海雅仕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13,935 元,鉴定费人民币 69,826.38 元,合计人民币
277,666.38 元,由原告上海雅仕负担人民币 5,995 元,由被告隆腾工程、张三、川发公司负担人民币 271,671.38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诉讼案件已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但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