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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29 沪市 上海雅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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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29: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0

603329: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329      证券简称:上海雅仕        公告编号:2021-077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1,248,811.85 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3 月 30 日,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一”
或“上海雅仕”)与被告准格尔旗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川发公司”)签订《煤炭供需合同》(合同编号:【2017】02),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购原煤 30 万吨,煤炭交易先款后货,预付款 6,000 万元,煤炭站台价格 360 元/吨(含增值税专票),供货期限为合同签订日起供货,60 日内供结。如川发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供货量,则川发公司退还上海雅仕未拉煤部分的已收款,并承担未履行部分的吨位按 360 元/吨计算出总额的 20%的违约金。

  2017 年 4 月 7 日,双方签署《煤炭供需补充协议》(合同编号:ACE-YSTZ-
2017-0001),约定上海雅仕将 30 万吨原煤中的 56,000 吨原煤供给上海雅仕的全资子公司江苏雅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二”或“雅仕贸易”),《煤炭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的 6,000 万元预付货款,其中上海雅仕支付 4,000 万元,雅仕贸易支付 2,000 万元,雅仕贸易与川发公司另行签署《煤炭供需合同》。2017年 4 月 7 日,雅仕贸易与川发公司就上述事宜签署《煤炭供需合同》(合同编号:ACE-YSTZ-2017-0002)。

  上海雅仕于 2017 年 4 月 1 日向川发公司支付 3,000 万元,于 2017 年 4 月 7

日向川发公司支付 1,000 万元;雅仕贸易于 2017 年 4 月 9 日向川发公司支付
20,009,000 元银行承兑汇票。

  合同签订后,川发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发货,截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川发
煤炭向上海雅仕交煤炭 81,926.77 吨,结算金额 29,319,246.54 元,川发公司没有向雅仕贸易交煤炭。

  川发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4 日退还雅仕贸易 99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退还雅仕贸易 19,019,000 元货款,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退还上海雅
仕货款 10,680,753.46 元。

  原告认为,川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发货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延期发货的违约责任,并向上海雅仕、雅仕贸易支付资金占用损失。鉴于此,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件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违约金 11,669,272.56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二支付违约金 4,032,000.00 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资金占用费 2,657,856.16 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二支付资金占用费 2,889,683.13 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如有)由被告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21)内 06民初 1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判决被告川发公司向原告上海雅仕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659,368.27 元;
  (二)判决被告川发公司向原告雅仕贸易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1,926,455.42 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雅仕、原告雅仕贸易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8,044.06 元,其中 18,015.87 元由川发公司负担,130,028.19 元
由原告上海雅仕、原告雅仕贸易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诉讼案件已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但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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