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17 证券简称:天味食品 公告编号:2023-058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2 元
每股转增股份 0.4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3/4/10 - 2023/4/11 2023/4/11 2023/4/11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23 年 3 月 22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公司股份 5,565,181 股不参与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转增方案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预
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763,294,09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5,565,181 股后,以参与权益分派的总股本 757,728,909 股为基数:
①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2 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242,473,250.88
元(含税);
②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4 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为
1,066,385,654 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价格参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配方案,本次进行现金分
红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流通股将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 ÷总股本=(757,728,909×0.4)÷763,294,090≈0.3971。
② 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757,728,909×0.32)÷763,294,090≈0.3177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3177)÷(1+0.3971)=(前收盘价格-0.3177)÷1.3971。
三、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3/4/10 - 2023/4/11 2023/4/11 2023/4/11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唐璐女士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32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按10%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88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288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88 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32元。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9,112,400 3,644,960 12,757,36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754,181,690 299,446,604 1,053,628,294
1、 A 股 754,181,690 299,446,604 1,053,628,294
三、股份总数 763,294,090 303,091,564 1,066,385,654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1,066,385,654 股摊薄计算的 2022 年度每股
收益为 0.3249 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8-82808166
特此公告。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