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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11 沪市 金海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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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11:金海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5-15

股票简称:金海环境                    股票代码:603311
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诸暨市应店街镇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环境”、“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承诺
    控股股东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浙江诸暨三三投资有限公司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杨克明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公司股东浙江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领修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太合龙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懿昂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黄静芳女士、毛顺友先生、沈岚女士、吴永祥先生、蔡立明先生、杨金方先生、王力军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丁宏广先生、丁伯英女士、张淑兰女士、于跃文先生、陈小晖先生、彭效欣先生、杨克明先生、石建美女士、孟文军先生、张士忠先生、丁壁赟先生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丁宏广先生、丁伯英女士、张淑兰女士、于跃文先生、陈小晖先生、彭效欣先生、张士忠先生、丁壁赟先生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放弃履行承诺。
二、关于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主要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该等事实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承诺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前述文件的时限内赔偿投资者一切损失。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将自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出更正或消除影响的公告。上述相关措施应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有关股份回购的承诺,严格执行有关股份回购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启动有关回购程序、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
    2、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遭受损失的,则承诺人将向投资者赔偿一切损失。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承诺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前述文件的时限内赔偿投资者一切损失。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全部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按照发行价加算同期存款利息计算。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人在接到董事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启动上述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出更正或消除影响的公告。上述相关措施应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遭受损失的,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赔偿一切损失。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承诺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前述文件的时限内赔偿投资者一切损失。
    如金海环境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人在接到董事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启动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出更正或消除影响的公告。上述相关措施应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1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将作相应调整),启动预警机制,预警措施包括公告提示、根据需要与投资者安排见面、初步协商维持股价稳定措施的意向等。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时,则本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1、优先由本公司回购股份,每次回购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或者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800万元,但回购股份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回购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在本公司回购方案无法执行或者实施后仍未解决股价问题时由控股股东增持,控股股东每次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或者增持动用资金不少于600万元,但连续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控股股东增持应当避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前两项措施无法执行或者实施后仍未解决股价问题时,由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每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增持所动用的资金不低于上年度其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30%。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主体离职不影响本预案及其承诺的执行,新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受聘时应作出相关承诺。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如本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或者控股股东汇投投资继续增持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终止上述回购或增持。
四、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汇投投资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影响控股地位的前提下,根据经营需要每年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15%,且减持价格(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下同)不低于发行价。
    诸暨三三投资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1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汇投投资及诸暨三三投资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出具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南证券承诺:“如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信永中和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竞天公诚承诺:“如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认定本单位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单位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本单位无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