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GoldenseaEnvironmentTechnologyCo.,Ltd
(浙江省诸暨市应店街镇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不超过5,25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25%,全部
发行股数 为新股发行,本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5月7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1,00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 2015年4月27日
署日期
公司控股股东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该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公司股东浙江诸暨三三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股 该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东所持股份的 份。
流通限制、股东 公司股东杨克明先生承诺:
对所持股份自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愿锁定的承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
份。
公司股东浙江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领修创业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北京太合龙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懿昂投资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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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
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黄静芳女士、毛顺友先生、沈岚女士、吴永祥先生、蔡
立明先生、杨金方先生、王力军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丁宏广先生、丁伯英女士、
张淑兰女士、于跃文先生、陈小晖先生、彭效欣先生、杨克明先生、
石建美女士、孟文军先生、张士忠先生、丁壁赟先生承诺: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
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
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股东浙江诸暨三三投
资有限公司、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丁宏广先生、丁伯英女
士、张淑兰女士、于跃文先生、陈小晖先生、彭效欣先生、张士忠先
生、丁壁赟先生承诺: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的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
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
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不因承诺人(对应相关持股董事及高管)职务的变更或
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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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
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
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
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
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
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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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方案
本次拟发行股份总数量为不超过5,25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25%,全部为新股发行,本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人及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
(一)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
案》。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1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公
开披露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将作相应调整),启动预警机制,预警措施包括公告提示、根据需要与投
资者安排见面、初步协商维持股价稳定措施的意向等。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公
开披露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时,则本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优先由本公司回购股份,每次回购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或者每次用
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800万元,但回购股份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2%。回购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
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在本公司回购方案无法执行或者实施后仍未解决股价问题时由控股股东增持,控股股东每次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或者增持动用资金不少于
600万元,但连续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控股股东增持应当避免触
发要约收购义务。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
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前两项措施无法执行或者实施后仍未解决股价问题时,由董事(不包括独立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每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增持所动用的资金不低于
上年度其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30%。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
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
1-1-4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主体离职不影响本预案及其承诺的执行,新聘任的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在受聘时应作出相关承诺。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如本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每股净资
产,或者控股股东汇投投资继续增持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终止上述回购或增持。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汇投投资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影响控股地位的前
提下,根据经营需要每年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15%,且减持价格(如自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
应相应调整,下同)不低于发行价。
诸暨三三投资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
数的1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汇投投资及诸暨三三投资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浙江诸暨三三投资有限公司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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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杨克明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
期外,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公司股东浙江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领修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太合龙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懿昂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