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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08 沪市 应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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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08 : 应流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4-01-03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YINGLIU ELECTROMECHANICAL CO.,LTD 
(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科技园齐云路 2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  8,001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发行后总股本:  40,001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价格: 
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确定。 
本次发行前股
东所持股份的
锁定期延期及
锁定期届满后
减持价格的承
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霍山应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股东霍山衡邦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霍山衡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霍山衡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
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当首次
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
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
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
内,若本公司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
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杜应流先生承诺:本人作为安徽应流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
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通过霍山应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
霍山应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间接持有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所持有的股票锁定
期届满后,若仍在公司任职的,在任职期间,每年直接和间接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通过霍山应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另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当首次出
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
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通过霍山应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
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
格。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通过霍山应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
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4、本公司境外法人股东CDH  Precision  (HK) Limited、CEL Machinery 
Investment Limited 承诺:自应流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应流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应流股份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应流股份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本公司股东东莞市联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郑州亿仁实业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上海正海聚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应流股份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中心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应流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应流股份回购本公司/
本中心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应流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3 年 12 月 27 日 
                                                                       招股意向书 
  1-1-5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招股意向书 
  1-1-6 
发行人承诺函 
“针对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本公司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
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
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
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
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
则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按照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 
3、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出现前述第2点所述之情形,则本公司承诺
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新股回购的同时将极力促使本公司控股股东霍山应流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霍山衡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霍山衡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霍山衡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 
4、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
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
方式或金额确定。”                                                                       招股意向书 
  1-1-7 
实际控制人承诺函 
“针对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流机电”)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本人杜应流(以下简称“本
人”)作为应流机电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人为应流机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若因本人为应流机电制作、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流机电《招股说明书》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
认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二)本人将积极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
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三)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
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招股意向书 
  1-1-8 
应流投资、衡邦投资、衡玉投资、衡宇投资承诺函 
针对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应流投资、衡邦投资、衡玉
投资、衡宇投资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
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于上述情形
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按照历次转让的加权平均价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价格通过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