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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11月23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11-27

1-1-I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杭州湾新区八塘路116号3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1-1-II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一、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本次拟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预计采用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称“新股发行”)及公司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以下称“老股转让”)方式;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的实际发行总量即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2,500万股;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2,500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安泰控股预计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上限为不超过1,000万股且不得超过自
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
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
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
五、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六、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胡建立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安泰控股的股权以
及其通过安泰控股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安泰控股公
开发售的部分发行人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安泰控股或发行人回购前述股权或股份。当
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之情形,则胡建立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持有安泰控股的股权以及通过安泰控股间
1-1-III
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
之日起四十二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此外,胡建立作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在遵守前述承诺的前提下,其在任职期间内(于前述禁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
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其出于任
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其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在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发
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自锁定期届满
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若胡建立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
直接持有的安泰控股股权或通过安泰控股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胡建立减持前述安泰控股股权或发行人股份
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
诺不因胡建立在发行人处的职务发生变化或者其从发行人处离职而终止。另,在其担任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将向发行人申报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
相应变动情况;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秀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安泰控股的股权、发
行人股东均瑞投资的份额以及其通过安泰控股和均瑞投资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安泰控股公开发售的部分发行人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安泰
控股、均瑞投资或发行人回购前述股权、份额或股份。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
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张秀君在本次发行及
上市前已直接持有安泰控股的股权、均瑞投资的份额以及通过安泰控股和均瑞投资间接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四
十二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
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若张秀君试图
1-1-IV
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持有的安泰控股股权、均瑞投资
份额或通过安泰控股和均瑞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张秀君减持前述安泰控股股权、均瑞投资份额或发行
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
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公司控股股东安泰控股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
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
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安泰控股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
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四十二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
十四个月内,若安泰控股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则其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安泰控
股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其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公司第三大股东均瑞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
发行价格之情形,则均瑞投资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
延长六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四十二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
价格。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若均瑞投资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其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若均瑞投资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
除息后的价格。 
1-1-V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张益华、张宇昕、沈朝晖、于忠灿、虞
建锋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
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当首次出现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
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
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即锁定期为发
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四十二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此外,在遵守前述承
诺的前提下,其在任职期间内(于前述禁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
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其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
半年内,其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十二个月内,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若其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
手段减持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其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在发行人处的职务发生变化或
者其从发行人处离职而终止。另,在其担任本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将向发
行人申报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
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其他股东张海东、陈慧、全尔骏、陈明、陈怡、魏惠、许国文、毕川、杨颖、
胡小平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5年9月23日 
1-1-VI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
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VII 
重大事项提示
一、 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招股说明书第四章载明的各项风险因素,特别是以下
风险:
(一)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电工电器和消费电子等领域,主要客户为该等领域内的
大型跨国企业,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1-6月,公司向前五名主要客户的
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2.70%、65.84%、67.53%和65.03%,向前十名主要客
户的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8.88%、80.74%、83.62%和82.05%。
公司相对集中的客户结构可能给本公司经营带来一定风险,如果主要客户生产经营
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例如汽车、电工电器或消费电子领域内终端产品的需求发生重
大变化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本公司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