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局履职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认真审阅并核查,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申请银行授信 6 亿元,期限一年,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柯云峰先生、柯康保先生、柯金龙先生为本次授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该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已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该事项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不会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出现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项事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独2立02董1年事1:1月杨2小7日强、卢利平、苏祖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