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局履职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阅及核查,为
满
足
经 公司已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相关材营料。我们认为该事项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不会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发会出现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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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司料、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上年,关法度规限和制规性范股性票文激件励规计定划的预任留职限资制格性,股符票合数《量管的理独办立法意》见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海公于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浦司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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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度励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达成,限制性展权对立股票预留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银益象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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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派予、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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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 独立董事:杨小强、苏祖耀、卢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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