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7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