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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3月24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3-24

浙江奥翔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Ausun Pharmaceutical   Co., Ltd.
(住所: 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四大道 5 号 )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2017 年 3 月 24 日报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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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
发行及发售股数
1、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4,0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公
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4,00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1,000 万股;公司将优先实施公开发行新股,仅在公司发行新股募
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已达到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但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未达到 4,000 万股的情况下实施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
2、经公司股东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若本次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由郑志国公开发售股份,发
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
配售股份的数量且最多不得超过 1,000 万股。
3、本次新股发行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在遵
循前述原则基础上,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
定。
若本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涉及老股转让的,实施公开发售股
份的股东将与公司分摊所需向承销商支付的承销费用,相关股东
承担的承销费用计算公式如下:相关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数量/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承销费用总额。
4、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
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6,000 万股
预计发行时间  【】年【】月【】日
拟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每股发行价格  根据询价结果确定
股份流通限制、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郑志国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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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
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减持价格(如因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本人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本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刘兵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
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
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减持价格(如因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本人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3、本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日保、张华东
先生,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娄杭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
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
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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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减持价格(如因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本人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4、本公司股东台州奥翔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台州众翔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本公司股东 LAV Bridge (Hong Kong) Co., Limited、上海
礼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本公司股东上海祥禾泓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7 年 3 月 24 日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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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的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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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
项提示:
一、本次新股公开发行和老股公开发售方案
1、2015 年 4 月 26 日,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本次发行包括发行新股和持股满
三十六个月以上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667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包括公司公
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667 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400 万股;公司将优先实施公开发行新股,仅在公
司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已达到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但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数量未达到 1,667 万股的情况下实施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经公司股东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若本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涉及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的,由郑志国公开发售股份,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最多不得超过 400 万股。
2、201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以公司 2015 年 9 月 30 日总股本 50,000,000 股为基数,
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转增 8 股的比例转增股本,共计转
增 40,000,000 股,转增后公司股本变更为 90,000,000 股。同时,公司 2015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调整〈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
案〉的议案》,根据公司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的情况,对 201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中“发行数量”部分调整如下:
本次发行包括发行新股和持股满三十六个月以上老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
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0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包括公司公开发行
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3,000 万股,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800 万股;公司将优先实施公开发行新股,仅在公司发
行新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已达到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但公司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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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数量未达到 3,000 万股的情况下实施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经公司股东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若本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涉及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的,由郑志国公开发售股份,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最多不得超过 800 万股。
3、2016 年 11 月 18 日,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 2016
年中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议案》,以公司 2016 年 6
月 30 日总股本 90,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转增
和送股,本次转增和送股总计 30,000,000 股,转增和送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
由 90,000,000 股增加至 120,000,000 股。 同时, 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过《关于再次调整〈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以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对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的
议案》中“发行数量”部分再次调整如下:
本次发行包括发行新股和持股满三十六个月以上老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
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4,0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包括公司公开发行
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4,000 万股,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1,000 万股;公司将优先实施公开发行新股,仅在公司
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已达到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但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未达到 4,000 万股的情况下实施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经公司股东遵循平等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