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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3月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3-10

(申报稿)(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2-29层)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翠泉路东一巷 246 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
雪 峰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
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
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本次拟发行股数
不超过 8,235 万股(包括公开发行的新股以及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的部分),其中预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8,235 万股,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3,500 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
老股转让) 情况以及新股发
行数量与股东公开发售数
量的调整机制
1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包括新股发行和老股转让,新股发
行和老股转让股数之和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且不超过 8,235 万股。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用于募集公司发展需要的资
金,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应当根据公司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
定。根据询价结果,并遵照前述原则的基础上,由公司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本次新股发行与公司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并确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
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②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3,500 万股;
③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
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④公司本次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
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即 8,235 万股。
3、公司股东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协商确定,若本次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涉及老股转让的,公司股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将按所持有
公司的股份数量同比例转让老股。
4、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转
让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归实际发售股份的股东所有;②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未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生产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预计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32,935 万股,具体数量根据新股发行数量及老股转让
数量最终确定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诺:①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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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基础上
自动延长6个月。②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原则上不减持,如确因财务需要其所持
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且每年减持股票总量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公司股
票的20%;锁定期满后两年后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最近一年每股净资产值。
2、公司股东康健、周春林、张卫、张成君、李保社、阿克木
艾麦提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上市 12 个月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
内, 也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
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在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
职后依然生效。
3、公司股东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能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广银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联桥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中义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新疆高联众
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新投产业投资有限公
司、紫腾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和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中
小企业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宣杨勇、杨辉、李长青、陈明
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
有的股份。
4、公司股东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5、公司股东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其持有公司股
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锁定期满 12 个月内累计减持的
股份总数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50%,减持价格不受限制;锁定期满 12 个月后可以任意价格
自由减持。
上海和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新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
诺:其持有公司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锁定期满 12
个月内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受限制,但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格;锁定期满 12 个月后可以任意价格自由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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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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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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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1 、股份锁定承诺
(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
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 2)公司股东康健、周春林、张卫、张成君、李保社、阿克木艾麦提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上市 12 个月后,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
也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其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基础上
自动延长 6 个月;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上述承诺在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
( 3)公司股东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能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广银
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联桥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义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新疆高联众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新
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紫腾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和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中
小企业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宣杨勇、杨辉、李长青、陈明邡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 4)公司股东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上市后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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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价相应进行调整。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
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管已就股价稳定预案做出相关
承诺:
( 1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且满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本公
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是使股价与股票价值相匹配, 尽量促使公司股
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
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份,如公司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在
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议案
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不会
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②公司虽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 3)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
①公司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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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实施股
份回购议案, 并在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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