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2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 次 解 除 限 售 股 票 数 量 : 2,222,220 股 , 占 目 前 公 司 股 本 总 数
(967,593,089)的0.2297%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1 年 11 月 29 日
一、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8 年 9 月 27 日,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委托独立董事罗金明先生就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坦律
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披露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18-061)。
2、2018 年 10 月 9 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和公司通知栏发布了《日月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就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9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8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核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的议案》,并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披露了《监事会议决公告》(公告编号:2018-064)。
3、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
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8-069)。
4、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
定以 2018 年 11 月 8 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向 160 名
激励对象授予 623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5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一致
同意董事会以 2018 年 11 月 8 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的授予
日。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18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完成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
记工作,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总股本由 401,000,000 股增加至 407,230,000 股。
6、2019 年 6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19
年 6 月 17 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向 9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2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
以 2019 年 6 月 17 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公司监事会对预
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7、2019 年 7 月 17 日,公司完成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
登记工作,并收到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总股本由529,399,000 股增加至 531,347,000 股。
8、2019 年 11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规定为 159 名激励对象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
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19 年 11 月 29 日,该部分解锁
股票上市流通。
9、2020 年 2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回购注销胡广、俞凯、陈立中、陈榜初共 4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3,300 股限制性股票。
10、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司完成了胡广、俞凯、陈立中、陈榜初共 4 人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3,300 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公司总股本由 531,347,000 股减少至 531,283,700 股。
11、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回购注销毛小林、杨铭、唐绍波共 3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3,760 股限制性股票。
12、2020 年 6 月 2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规定为 91 名激励对象办理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
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0 年 7 月 17 日,该部分解锁
股票上市流通。
13、2020 年 7 月 31 日,公司完成了毛小林、杨铭、唐绍波共 3 人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 53,760 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公司总股本由 743,797,180 股减少至743,743,420 股。
14、2020 年 10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规定为 155 名激励对象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
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0 年 12 月 7 日,该部分解锁股票
上市流通。
15、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规定为 91 名激励对象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
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1 年 7 月 19 日,该部分解锁股票
上市流通。
16、2021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回购注销李念华、马振华、王晓晨共 3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920 股限制性股票。
17、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8、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完成了李念华、马振华、王晓晨共 3 人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 10,920 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公司总股本由 967,604,009 股减少至 967,593,089 股。
(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 2018 年 11 月 8 日
授予价格 每股 7.56 元
授予数量 623 万股
授予人数 160 人
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一)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18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8 日,第三个限售期将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说明具体如下: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条件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1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的;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