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进行认真审阅,进行了认真审议。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解锁公司董事会已获股东大会授权,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罗金明、张志勇、郑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