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激励对象人数由 171 人调整为 156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87.75 万股调整为 267.30 万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 2021 年 12 月 2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5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7.3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1.09 元/股。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