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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83 沪市 建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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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83:建研院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公告日期:2017-09-04

股票简称: 建研院 股票代码: 603183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 1368 号 3 幢)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7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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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研院”、“公司”、
“本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 2017 年 9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
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
期切忌盲目跟风“ 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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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新股” )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
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吴小翔、王惠明、 吴其超、
黄春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
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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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如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满足不违反本人
已经作出的相关承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采取大
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本
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
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
应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承诺均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如未履行上述承诺
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
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发行人董事、股东赵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
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
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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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
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
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
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三)发行人股东日亚吴中国发、胡杨林丰益承诺
自本企业投资入股发行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企业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
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
等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
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四)发行人监事承诺
发行人监事陈健、 李东平、 顾小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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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
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
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
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五)发行人董事会秘书、 股东钱晴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
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
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
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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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
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
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六)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股东、核心技术人员陈晓龙、江文林、吴戈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
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
益交给发行人。
(七)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股东周培明、刘剑星、陈辉、李郁、陆秀清、任遵祥、王申伦、王伟、
徐蓉、张铸键、邵惠欣、刘晋良、佘希安、华正元、霍祥冠、熊航琴、徐美娟、
周玲、孙丽英、程晖、余盛枝、周青兰、褚莹、王宏、张俊豪、陈静、王梁、潘
澄、陈孝兵、谢斌、张玉君、胡忠心、倪立新、许国华、张小挺、顾志麟、侯银
玉、马春元、陈志芬、任凭、薛景、张志敏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
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
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
交给发行人。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7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和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吴小翔、王惠明、 吴其超、 黄春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
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
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如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满足不违反本人
已经作出的相关承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采取大
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本
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
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
应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承诺均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如未履行上述承诺
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
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