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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5月2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5-27

1-1-1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368号3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2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发行新股2,2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8,80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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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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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
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小翔、王惠明、吴其超、
黄春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
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
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如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满足不违反本人
已经作出的相关承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采取大
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依法减持的,本
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
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
应相应调整)。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承诺均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
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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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如未履行上述承诺
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
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发行人董事、股东赵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
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
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自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
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
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
交给发行人。
(三)发行人股东日亚吴中国发、胡杨林丰益承诺
自本企业投资入股发行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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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本企业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
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
等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
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四)发行人监事承诺
发行人监事陈健、李东平、顾小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
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
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
交给发行人。
(五)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股东钱晴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
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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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
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自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
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
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
交给发行人。
(六)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股东、核心技术人员陈晓龙、江文林、吴戈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
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
益交给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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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股东周培明、刘剑星、陈辉、李郁、陆秀清、任遵祥、王申伦、王伟、
徐蓉、张铸键、邵惠欣、刘晋良、佘希安、华正元、霍祥冠、熊航琴、徐美娟、
周玲、孙丽英、程晖、余盛枝、周青兰、褚莹、王宏、张俊豪、陈静、王梁、潘
澄、陈孝兵、谢斌、张玉君、胡忠心、倪立新、许国华、张小挺、顾志麟、侯银
玉、马春元、陈志芬、任凭、薛景、张志敏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
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
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
交给发行人。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稳
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发行人股价之目
的,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
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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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单次合计增持股份总金额不少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
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2、公司回购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
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
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之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