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金牌厨柜 股票代码:603180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XIAMENGOLDENHOMECO.,LTD.
(注册地址: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集和路19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7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二〇一七年五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1、公司实际控制人温建怀、潘孝贞承诺:(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本人若减持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本人每年减持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10%。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才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5)本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6)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建潘集团承诺:(1)本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之情形,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本公司若减持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才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公司股东温建北、温桂华、温建河、俞丽梅、潘宜琴、潘美玲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温建怀、潘孝贞、温建北、陈振录、王红英、朱灵、陈建波、王永辉、贾斌、李子飞承诺:(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收盘价、减持价格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5、其他股东:谦程初启、王秀芬、林建旋、聂干辉、谢正昌、罗瑞华、张九兵、谢惠聪、叶映青承诺:本人/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公司2014年4月13日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议案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本
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本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及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当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以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达到启动股价稳定的时点起,公司应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
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依法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本公司每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控股股东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一)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一)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5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控股股东按照市场价格增持,每年度增持的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二)完成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二)时,公司时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士)应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每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或已公告回购计划但未实际履行,则公司以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或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未实际履行,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冻结,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公司应扣留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归公司所有。
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2014年4月13日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登记在册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四、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5年4月11日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
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