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XIAMEN GOLDENHOME CO.,LTD.
(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集和路19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封卷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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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7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
发行股数 的比例不低于25.37%,采取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方式,公司股东不
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27.85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5月2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预计不超过6,700.00万股
1、公司实际控制人温建怀、潘孝贞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
份;(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
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
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
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3)本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十五;(4)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持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锁定期限的承诺。
的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建潘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东温建北、温桂华、温建河、俞丽梅、潘宜琴、潘美玲
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温建怀、潘孝贞、
温建北、陈振录、王红英、朱灵、陈建波、王永辉、贾斌、李子飞
承诺: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收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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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
履行上述承诺。
5、其他股东谦程初启、王秀芬、林建旋、聂干辉、谢正昌、罗瑞
华、张九兵、谢惠聪、叶映青承诺:本人/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已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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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
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温建怀、潘孝贞承诺:(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首次出
现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发
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
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3)自锁
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本人若减持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
本人每年减持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10%。本
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
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才可
以减持发行人股份;(5)本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6)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建潘集团承诺:(1)本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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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首次出现发
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之情形,本公司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3)自锁定
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本公司若减持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
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10%。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
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
本公司才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公司股东温建北、温桂华、温建河、俞丽梅、潘宜琴、潘美玲承诺: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温建怀、潘孝贞、温建北、
陈振录、王红英、朱灵、陈建波、王永辉、贾斌、李子飞承诺:(1)本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2)除前述锁定期外,
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
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承诺;(3)本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