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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XIAMEN GOLDENHOME CO.,LTD.
(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集和路 19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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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700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
的比例不低于 25.37%, 采取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的方式。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1,700 万股,若发生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则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800 万股且不超
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2、如果发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按以下原则确定公开发售股份的
股东及数量:( 1)若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300 万股
(含 300 万股),则由温建怀与潘孝贞二人按 60%与 40%的比例公
开发售;( 2)若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超过 300 万股,则超
过 300 万股的部分由建潘集团公开发售。各自最终转让数量将由公
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价格确定。
3、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
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预计不超过 6,7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 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温建怀、潘孝贞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
份;( 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 或者发行人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
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
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
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本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 4)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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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
锁定期限的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建潘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温建怀、潘孝贞、
温建北、潘宜琴、王红英、朱灵、陈建波、杨冬、王永辉、贾斌、
李子飞承诺: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 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其他股东谦程初启、潘美玲、温桂华、温建河、陈振录、王秀
芬、林建旋、俞丽梅、聂干辉、谢正昌、罗瑞华、张九兵、谢惠聪、
叶映青承诺: 本人/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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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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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1、公司实际控制人温建怀、潘孝贞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之情形,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 年内,本人若减持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 年内,本人每年减持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10%。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 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才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6)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2、公司控股股东建潘集团承诺:( 1)本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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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之情形,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 年内,本公司若减持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 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才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温建怀、潘孝贞、温建北、潘宜琴、王红英、朱灵、陈建波、杨冬、王永辉、贾斌、李子飞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收盘价、减持价格等将相应进行调整。4、其他股东:谦程初启、潘美玲、温桂华、温建河、陈振录、王秀芬、林建旋、俞丽梅、聂干辉、谢正昌、罗瑞华、张九兵、谢惠聪、叶映青承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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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公司 2014 年 4 月 13 日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议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本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及程序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以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达到启动股价稳定的时点起,公司应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依法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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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本公司每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