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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79 沪市 新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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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79:新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3-16

股票简称:新泉股份                                   股票代码:603179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七年三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3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书全文。

二、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新泉投资、实际控制人唐敖齐、唐志华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

月;(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股东唐美华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股东陈志军、季平、刘忠、陶硕虎、吴群、薛一宁和朱良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和程序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本预案规定的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应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0 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具体方案实施期间,

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发布相关公告。

    2、股价稳定机制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若启动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为第二顺位。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购回股份。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④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承诺单次增持金额原则上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③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④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①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实际领取薪酬的总和。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④公司未来三年若有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四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控股股东新泉投资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新泉股份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集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集团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集团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集团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集团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新泉股份股票,从而为本集团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2、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出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新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新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新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新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新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新泉投资、实际控制人唐敖齐、唐志华以及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

唐美华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额的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在承诺实施减持时,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低于5%时除外。

六、发行人财务报告基准日后的经营情况及财务数据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至

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客户、税收政策、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预计2017年一季度营业收入约为6.5亿元至7.5亿元,与2016年一季度相比的增长幅度将在171%-213%之间;预计2017年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4,100万元至5,000万元,与2016年一季度相比的增长幅度将在99%-143%之间;预计 2017 年一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4,000 万元至 4,900 万元,与 2016 年一季度相比的增长幅度将在98%-143%之间,不存在大幅下滑的情形。(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