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
兰石重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票数 10,000万股,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发行后的总股本 59,115.526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 人民币1.68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4年9月24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股东
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 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详见本
承诺 招股说明“重大事项提示”中相关内容。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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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石重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
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
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
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
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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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石重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关注下列重大
事项。
一、有关责任主体对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
及完整性的承诺
针对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及相关申报文件,发行人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律师甘肃正天合律师事
务所,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均出具了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照如下方式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完成但未上市交易之前,则
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自有权机关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基于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依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
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已经完成且上市并交易之后,则
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自有权机关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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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石重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于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为回购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停牌,则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
票停牌前一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
期间公司如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
司及股东承诺中所述的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之情形,且被相关部门确定因上述情形给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证
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其他方式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的承诺
1、兰石集团确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兰石集团力促发行人依法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