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Hebei Yangyuan ZhiHui Beverage Co.,Ltd.
(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养元饮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5,500 万股, 占发行后
公司总股份的 10%(法定上市条件),其中,公司将根据
募集资金额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确定公开发行的新股数
量,新股数量不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差额部分公司将通过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的方式补足。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分配由公司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确定,并确保公司
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55,000万元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及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1、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姚奎章先生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包括通过雅
智顺间接转让)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包括通
过雅智顺间接持有)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
2、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奎章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雅智顺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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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范召林先生、
李志斌先生、邢淑兰女士,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李红兵先
生、邓立峰先生
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包括通过雅智顺间接转让)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包括通过雅智顺间接持有)的 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营威先生、王连龙先生、夏
君霞女士
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包括通过雅智
顺间接转让)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包括通过
雅智顺间接持有)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公司其他119名股东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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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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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书或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
公司就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之情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 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
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
易之阶段内, 则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上述情形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 公司即启动将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给
网下配售对象及网上发行对象的工作;
“(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
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认定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启动按照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的工作。
“ 3、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出现前述第 2 点所述之情形,则公司承
诺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新股回购的同时将极力促使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依
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
“ 4、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
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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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事由按照《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
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
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奎章先生
姚奎章先生作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就招股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之情形,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 则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按如下方
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
易之阶段内, 则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上述情形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 本人即督促公司启动将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
息返还给网下配售对象及网上发行对象的工作;
“(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
则本人将督促公司于上述情形认定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启动按照发行价格或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工作。
“ 3、《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之情形, 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
响的, 本人承诺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上述情形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依法启动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工作。
“ 4、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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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按照《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
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
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姚奎章先生作为公司董事,范召林先生、李志斌先生、邢淑兰女士作为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红兵先生、邓立峰先生、朱辉女士、霍军生先生、马爱
进先生作为公司董事,李营威先生、王连龙先生、夏君霞女士作为公司监事,就
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 2、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承诺如下:
“(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
面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 2)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
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
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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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
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 遵循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原则,
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依法出具了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并保证所出具文件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就本次发行事宜,本公司特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