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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38 沪市 海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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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38:海量数据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3-03

股票简称:海量数据                     股票代码:603138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Vastdata Technology Co.,Ltd.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6层01室)

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3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

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量数据”、“本公司”、“公司”

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公司股东关于限售安排和股份锁定承诺

    1、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志敏、朱华威夫妇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2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4)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北京水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水印”)、北京海量联合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量联合”)的承诺

    公司股东北京水印、海量联合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李胜和王贵萍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2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4)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孟亚楠、朱柏青、胡巍纳和刘惠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2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4)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公司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陈志敏和朱华威夫妇就公司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

减持意向分别承诺如下: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其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由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

    在不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前提下,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15%;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15%。

    2、减持方式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本人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调整的计算公式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

    4、减持期限

    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5、约束措施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3)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照如下顺序依次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以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具体的措施如下:

    (1)公司回购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该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3)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

    如公司上述回购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每股净资产的,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拟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同时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其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同时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公司将在履行完股份回购相关法定手续后的次日启动股份回购,并于30日内实施完毕。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交增持计划,董事会应在收到增持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公布次日开始启动增持计划,并于30日内实施完毕。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应承诺。

    4、约束措施

    公司如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如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