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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4月2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4-17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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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Vastdata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甲1号楼2201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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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声  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公开发行不超过2,050万股(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其中: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1,000万股,不超过自愿
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不超过
本次公开发行总量的50% ),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
于25%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发行人所有。 
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 
发行价格  【】元,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200万股 
股份流通限制及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志敏、朱华威夫妇承诺:(1)除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
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股份
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2 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3 )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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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 个月;(4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自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6 个月后的12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发行
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 
公司股东北京水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北京海量联合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对于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前12个月内本企业投
资入股持有的发行人新增股份,自本企业投资入股发行人的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新增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前超过12个月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李胜承诺:(1 )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
满后2 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
上述价格相应调整);(3)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4)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自离职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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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6 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超过50% 。 
在公司担任监事的孟亚楠和朱柏青、担任副总经理的胡巍纳和
刘惠承诺:(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 )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2 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3)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4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25% ;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
职6 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
量占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 
在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的王贵萍承诺:(1 )对于在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投资入股持有的发行人新
增股份,自本人投资入股发行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本次新增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前超过12 个月的,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 )上
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2 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3)发行人上市后6 个
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 个月;(4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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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25% ;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6
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
占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5年4 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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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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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风险因素”章节全文,并特别关注以下风险的描述及其
他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概况(公开发行新股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案) 
本次股票发行方案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以下简
称“老股转让”),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归属于转让股份的股东,不
归发行人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认真考虑公司老股转让的因素以及
老股转让对公司控制权、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一)股票发行数量 
经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股票发行方案如下: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6,15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050万股(包
括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1,000万股,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且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总量的50% ),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8,200万股。公开发行新股和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的发行价格相同。 
(二)公开发行新股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调整机制 
公司将根据发行时公司的募集资金需求量及询价结果确定本次公开发行新
股的数量(S1 ),同时确定本次股东发售股份的数量(S2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授权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公开发行新股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确定
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S1  + S
2
 ≤  2,050 万股; 
2、(S1  + S
2)/ (S0  + S1 )≥  25%;(其中S0 为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6,150万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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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2
  ≤  1,000  万股,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
售股份的数量,且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总量的50% 。 
本次发行公司符合老股转让条件(截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老股转让方案日,
老股东取得拟减持股份的时间不低于36个月)的股东包括朱华威、陈志敏、朱柏
青和胡巍纳,其中朱柏青和胡巍纳自愿放弃公开发售老股,其他两名股东按照以
下公式计算确定各自的老股转让数量: 
某一股东老股转让数量 =  公司本次老股转让的总数量 ×  该股东本次发行
前所持股份数量 ÷  本次拟公开发售老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量。 
(三)发行费用分摊 
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费用包括保荐费用、承销费
用、审计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
行费用分摊原则如下:除承销费用以外的其他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承销费用
由发行人和公开发售老股的股东按照各自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及股东老股转让数
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比例进行分摊。 
(四)发行人老股转让对发行人控制权、治理结构和生产经营的
影响 
拟进行老股转让的股东陈志敏和朱华威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
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志敏和朱华威夫妇合计持有公司5,202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84.585% ;本次发行后,陈志敏和朱华威夫妇即使按照最
高比例进行老股转让,其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