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
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
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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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一、重要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控股股东四联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其
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控股股东四联集团承诺: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四联集团
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
理)。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号)和重庆市国资委《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
持有关问题的批复》(渝国资[2012]252号),由四联集团、重庆渝富、重庆水务
和湖南迪策划转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理事会承继原四联集团、重庆渝富、重庆水务和湖南迪策的锁定承诺。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持股意向或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四联集团承诺: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
持股5%以上股东日本横河承诺: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
持股5%以上股东重庆渝富及重庆水务承诺:“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如果发生减持行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的100%,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且不得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等法律法规许可
的方式进行。”
持股5%以上股东湖南迪策承诺:“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发生减
持行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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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且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
上述股东同时承诺:如果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川仪股份股票所得全部归
川仪股份所有,由川仪股份董事会负责收回。”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
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
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及
公司回购已公开发行股份的义务。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预案采取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公司回购已公开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顺序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
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若有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持的
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增持总额不低2,000万元。
(2)公司回购已公开发行的股份
若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
则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20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具体股份回购
计划,若有,应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
该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若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
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40个交易日内(若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40+N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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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30%。
(4)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及再次实施
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