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川仪股份 股票代码:603100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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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
统计,2009年至2013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10
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在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
户数量占比超过50%。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
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
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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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仪股份”、“本公司”或“发行
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控股股东四联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其他股
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控股股东四联集团承诺: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四联集团所
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号)和重庆市国资委《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
有关问题的批复》(渝国资[2012]252号),由四联集团、重庆渝富、重庆水务和
湖南迪策划转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承继原四联集团、重庆渝富、重庆水务和湖南迪策的锁定承诺。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持股意向或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四联集团承诺: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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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股东日本横河承诺: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
持股5%以上股东重庆渝富及重庆水务承诺:“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如果发生减持行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的100%,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且不得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
行。”
持股5%以上股东湖南迪策承诺:“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发生减
持行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50%,
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且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
上述股东同时承诺:如果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川仪股份股票所得全部归川
仪股份所有,由川仪股份董事会负责收回。”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
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
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及公司
回购已公开发行股份的义务。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预案采取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公司回购已公开发行的股份、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顺序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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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
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若有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持的数
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增持总额不低2,000万元。
2、公司回购已公开发行的股份
若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则
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20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具体股份回购计
划,若有,应披露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