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095 沪市 越剑智能


首页 公告 603095:越剑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级筛选:

603095:越剑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04-14

603095:越剑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越剑智能                                        股票代码:603095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Yuejian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 Ltd.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阳嘉龙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


                    特别提示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剑智能”、“本公司”、“公
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
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越剑控股承诺:

  1、本公司自越剑智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越剑智能股份,也不由越剑智能收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越剑智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越剑智能上市后6个月内如越剑智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持有越剑智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上市后本公司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剑华家族承诺:

  1、本人自越剑智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或通过越剑控股间接持有的越剑智能股份,也不由越剑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越剑智能上市后6个月内如越剑智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持有越剑智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5、本人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孙剑华、马红光、王伟良及韩明海承诺:

  1、本人自越剑智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或通过越剑控股间接持有的越剑智能股份,也不由越剑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越剑智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越剑智能上市后6个月内如越剑智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持有越剑智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越剑智能股份总数的25%;

  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越剑智能股份;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单生良、张誉锋及宋红兵承诺:

  1、本人自越剑智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越剑智能股份,也不由越剑智能收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越剑智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越剑智能上市后6个月内如越剑智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持有越剑智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越剑智能股份总数的25%;

  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越剑智能股份;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五)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其他股东众跃投资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众跃投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越剑控股及孙剑华家族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拟长期持有越剑智能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公司/本人减持越剑智能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本人减持越剑智能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6、如果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相关减持股票收益归越剑智能所有;

  7、上市后本公司/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强化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经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议案》,议案于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有效期 36 个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二)稳定股价措施启动程序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重启与终止情形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仍未能实现,或出现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后如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况,则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但如启动条件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后 3 个月内再次发生的,则免除上述人员的增持义务,公司直接采取回购股份及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间,若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四)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承诺约束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现金流量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启动股
份回购并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计划中有关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方式、权限及终止条件等进行审议,在形成决议后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向未履行承诺的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公司全体董事同时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越剑控股同时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越剑控股承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司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金额累计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