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Yuejian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Ltd.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阳嘉龙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3,300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发行股数 比例 25%,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
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26.16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4 月 2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3,200 万股
1、公司控股股东越剑控股承诺:
(1)本公司自越剑智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越剑智能股
份,也不由越剑智能收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越剑智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越剑智能上市后6个月内如越剑智能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本
公司持有越剑智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4)上市后本公司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 2、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剑华家族承诺: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人自越剑智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或通过越剑控
股间接持有的越剑智能股份,也不由越剑智能回购该部分股
份;
(2)越剑智能上市后6个月内如越剑智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到
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持有越剑智能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
(4)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5)本人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
务。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孙剑华、马红光、王伟
良及韩明海承诺:
(1)本人自越剑智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或通过越剑控
股间接持有的越剑智能股份,也不由越剑智能收购该部分股
份;
(2)所持越剑智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
(3)越剑智能上市后6个月内如越剑智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持有
越剑智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25%;
(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
(7)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4、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单生良、张誉锋及宋红兵承
诺:
(1)本人自越剑智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越剑智能股份,也
不由越剑智能收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越剑智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
(3)越剑智能上市后6个月内如越剑智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持有
越剑智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越剑智能股份
总数的25%;
(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越剑智能股份;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
(7)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5、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其他股东众跃投资
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4 月 1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越剑控股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越剑控股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本公司自越剑智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越剑智能股份,也不由越剑智能收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越剑智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越剑智能上市后6个月内如越剑智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